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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不锈钢中厚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不锈钢中厚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10-350981-07-01-700946,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福安经济开发区湾坞工贸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宁德市“十四五”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福安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项目占地110000平方米。本次新扩建1条3500mm不锈钢中厚板生产线,新增100万吨/年不锈钢中厚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1座180t/h步进式加热炉、2座卷取炉、1座室式炉、1套带立辊的四辊可逆式轧机、3座中厚板不锈钢板固溶炉、8台抛丸机、4条酸洗线,以及废混酸再生系统、酸性废水处理站等公辅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2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净环水经冷却、过滤后循环使用;浊环水经“旋流沉淀+化学除油+冷却塔+过滤器”处理后循环使用;淬火浊环水经“热水池+除油过滤器+冷却塔+过滤器”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混酸再生系统排水和酸洗段酸洗废水排入本次新建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置,经“中和预处理+化学还原预处理+中和混凝沉淀处理技术”处理后,出水部分回用于一级酸洗工序,部分排入鼎信实业冲渣水池利用,无法回用部分送至生化处理站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并处理后接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二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酸性废水处理站出口处第一类污染物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3规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特别排放限值,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化处理站出口处其他污染物(除第一类污染物外)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规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满足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二厂接管水质要求。

本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由福建鼎信科技有限公司重金属总量予以平衡。福建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应落实酸性废水削减措施,确保重金属排放总量不突破原批复的总量。你们应提请当地政府加快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二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废水纳入湾坞西片区污水处理二厂。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加热炉、卷取炉、室式炉、固溶炉采用净化后冷煤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其中加热炉烟气采用“SCR脱硝”进一步处理,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轧钢的热处理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修改单中规定,分别通过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轧机废气、抛丸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硫酸酸洗废气经湿法喷淋净化,混酸酸洗段废气经“湿法喷淋净化+SCR脱硝”处理,废混酸焙烧再生釜底的金属氧化物经布袋除尘,含酸废气经酸雾洗涤塔湿法喷淋+SCR脱硝处理后,按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分别通过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应高出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酸性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废混酸再生金属氧化物、SCR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加强对厂区污水处理站等重点区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本项目依托现有已建780立方米(300+480)事故池。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7.65吨/年,氨氮0.765吨/年,二氧化硫47.38吨/年、氮氧化物180.024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按1.2倍交易,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化学需氧量9.18吨/年,氨氮0.918吨/年,二氧化硫56.856吨/年、氮氧化物216.0288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他要求仍按《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安环﹝2020﹞114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安环评﹝2023﹞20号)要求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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