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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华不锈钢瓶胆保温瓶等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4月12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4年第174号公告称,应阿根廷企业LUMILAGRO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启动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617.00.10。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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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7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启动反倾销调查。2001年10月29日,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此后,阿根廷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14年4月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

2002年7月29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启动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8日,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10.7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06年11月23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反倾销日落/期终复审终裁,征收10.7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1年11月29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瓶胆保温瓶及其它等温容器反倾销日落/期终复审立案,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2011年10月,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2011年11月。

2013年5月24日,阿根廷前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237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内胆保温瓶采取FOB最低限价1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为五年。

2014年4月4日,阿根廷前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6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内胆保温瓶作出反倾销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07年第262号决议确定的、FOB最低限价为4.82美元/件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

2019年4月15日,阿根廷生产和劳工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243/201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锈钢内胆保温瓶(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内胆保温瓶(西班牙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作出反倾销期终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13年第237号决议和2014年第6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征税额等值于FOB最低限价和出口申报FOB价之间的差额。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9617.00.10。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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