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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4月起试点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

对此,专家表示,上述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在上海试点,延续了长期以来政策对自贸区在贸易创新、增加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降低境内贸易商经营成本,提升境内贸易商国际竞争力,推动自贸区离岸贸易领域税制改革进程。

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何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通知,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记者了解到,离岸转手买卖不经过本关税区,因此不涉及进出口程序,与在岸转口贸易也不同。其中,居民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在外国(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广发证券资深宏观分析师吴棋滢认为,本次离岸转手买卖的印花税免征政策,不仅延续了长期以来政策端对自贸区的贸易创新(包括发展离岸贸易)、增加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支持,还进一步推动自贸区离岸贸易领域税制改革进程,一定程度上拉开了关于自贸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的序幕,也为未来的税收改革方向打下了基础。

吴棋滢分析,由于印花税占比相对较小,对地方财政税收影响不大,适合作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改革的试点税种。与此同时,减免印花税更符合离岸转手买卖特征,从贸易环节与流程、监管难度来看,离岸转手买卖都相对简易,适合作为先行试点领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提出,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支持具备条件并有较强竞争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区发展离岸贸易。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明确,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支持创新发展离岸贸易。

税收方面,此前国务院已有相关部署安排。2021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研究论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自贸区国际化

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既要持续深化商品、服务、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动型开放,又要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明确,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2024年2月,上海市发布《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提出117项措施,在加大商品和要素流动开放力度的同时,稳步深化制度型开放。

吴棋滢认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旨在消除深入对外开放进程中所遇到的制度型阻滞、打通规则型堵点,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保护、激发贸易市场的活力、巩固境内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产业链供应链的分工与合作。

单从此次试点优惠政策来说,吴棋滢表示,这项政策能够降低境内贸易商的经营成本,提高外贸市场活跃度,吸引更多优秀企业进驻上海自贸区与临港新片区。与此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境内贸易商的国际竞争力。

“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离岸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印花税基本不再征收。因此本次税收优惠,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自贸区的国际化。”吴棋滢认为。

从长远看,吴棋滢认为,这一政策的落地与成熟是一个开始,后续有望迎来优惠政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如其他类型的离岸贸易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等。而全球采购、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离岸贸易模式及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将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项目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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